2003网站太阳集团研究生學籍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人才,根據教育部2005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 21 号,2005年3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研究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三條 本規定适用于按照國家招生政策和規定錄取的接受學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和碩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四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并附原單位或街道、鄉鎮有關證明,假期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不報到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學後,應在三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新生進行資格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别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由學校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六條 新生進行體檢複查患有疾病者,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短期内治療可達健康标準的,由本人申請,經學校批準,可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兩周内辦理離校手續,回原單位或回家治療。保留入學資格期間,醫療費用自行負責,不享受在校學生的待遇。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兩周向學校提出入學申請,并提交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體檢合格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時到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繳納學雜費等,未交清全部費用者,不予注冊。因故不能按時注冊的學生,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未辦理請假手續,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章 請假與考勤
第八條 研究生必須按時參加培養計劃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研究生一般不準請假,因特殊情況需要請假者,須持必要的證明事先請假;其中,因病請假須憑校醫療中心診斷證明,在校外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請假三天以内由導師批準,報學院備案;請假三天以上經導師簽署意見,學院負責人批準,報研究生處備案。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凡未經請假或事後請假或超假者,一律以曠課論處,并根據曠課節數及情節按《2003网站太阳集团研究生違紀處理條例》處理。請假期滿,均須到有關批準單位銷假,因特殊情況需續假者應辦理續假手續。
第九條 研究生考勤、請假由研究生所在學院具體辦理。學院每學期向研究生公布一次考勤結果,并通告各有關導師,學期末應将本單位研究生考勤結果報研究生處。
第十條 在校研究生出國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在讀期間學校不受理研究生請假出國探親。獲準出國者應按期返校,逾期不返,超過兩周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一條 研究生在讀期間提倡晚婚,符合國家規定的晚婚年齡而要求結婚者,自行到相關機關辦理手續。已婚者提倡晚育并遵守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因生育中斷學習,作休學處理。
第四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二條 學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轉專業、轉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予以考慮(在校内轉專業者隻允許在相近專業進行學籍異動)。
(1) 具備特殊才能,經導師及所在學院研究,認為變動專業或轉學确實更有利于特殊人才的培養和人才成長者;
(2) 因專業調整或導師調離或導師離崗,影響研究生繼續培養;
(3) 研究生有特殊困難,不能在本單位或本專業繼續學習者。
第十三條 轉專業與轉學按下列辦法辦理:
(1)校内轉專業由本人書面申請,導師及所在學院主管領導同意,經接受單位認真考核,證明确有培養基礎,提出接收意見并拟定初步培養計劃後,報研究生處審批;
(2)研究生轉學,省内轉學需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方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除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外,還要經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方可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将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3)轉專業或轉學者,一般應在第二學期開學後兩周以内辦理。
第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招生時确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3)應予退學的;
(4)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五章 休學與複學
第十五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病不能堅持學習,經縣級以上醫院确診在短期内能夠治愈,需要休養治療者;
(2)一學期内病假、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者;
(3)已婚女研究生經學校批準生育者;
(4)因特殊情況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
第十六條 研究生休學一般以一學期為限,期滿後仍不能複學者,可繼續申請休學,但累計不得超過一年。經批準休學的研究生應離開學校,回家或回原工作單位,往返路費由本人自理。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十七條 研究生休學,由本人提出申請,并附上有關證明,導師簽署意見,領取并填寫研究生休學審批表,按審批表的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休學期滿的研究生,應于期滿前兩個月,向研究生處提交複學申請報告。因病休學的複學,須先向學校醫療中心提交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并經複查合格。申請複學者經複查合格和研究生處批準,方可複學。休學近一年複學者,原則上編入原專業的下一年級。
第十九條 研究生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取消其複學資格,給予退學或其它相應處理。
第六章 退學
第二十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1)在規定期限(含批準延期)内未修完培養計劃規定課程,或未完成學業者;
(2)休學期滿,逾期兩周不辦理複學手續者,或複學經複查不合格者;
(3)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4)經學校動員,因病應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期内病假超過1個月者;
(5)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而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6)本人申請退學者。
第二十一條 對研究生作退學處理以及取消學籍的,由研究生所在學院提出拟處理意見,并通知研究生本人。如無法聯系到本人,在網上公布兩周,視作已通知本人。通知發出兩周内本人無異議的,學院研究生管理部門,将拟處理意見提交導師、學院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研究生處處理。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退學發給退學證明。學習超過一年,完成培養計劃要求且成績合格者,發給肄業證書;學習不滿一年者,發給學習證明。擅自離校而自動退學者,不發給肄業證書和學習證明。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退學後的善後問題按下列辦法處理:
(1)入學前為應屆畢業生,因學業成績不合格退學的,原則上在其生源所在省份(入本科學習前的戶口所在地,後同)安排、推薦就業,報省教育廳畢業生調配部門審批,辦理派遣手續。在學校規定時間之内沒有接收單位的,退回其生源所在省份;
(2)入學前為在職人員的,退回原單位;定向(委托)培養的研究生,一律回定向(委托)單位;
(3)自批準退學(終止學籍)之日起停止享受研究生待遇,從下月起停發普通獎學金,并應在兩周内辦理好離校手續和離校;
(4)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務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章 畢業與就業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在畢業前要如實填寫《畢業研究生登記表》,其所在的學院和研究所(教研室)要認真組織,做好畢業生的鑒定工作。鑒定内容包括德、智、體諸方面,如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學習成績、科研能力、健康情況等。鑒定必須實事求是,并與本人見面,允許本人保留意見。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按培養方案規定,完成課程學習,取得答辯資格且畢業(學位)論文答辯通過,德、智、體合格,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研究生通過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學習,但畢業(學位)論文未能通過者,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如結業者本人申請重新答辯,經研究生所在學院主管領導和導師同意,報研究生處審批後,碩士生可在一年内重新答辯一次,博士生可在兩年内重新答辯一次。重新答辯費用由本人支付。重新答辯的研究生通過畢業論文答辯,可頒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六條 對于超過三個月不去就業單位報到的、報到後被用人單位退回的、以及其它違反畢業就業規定的,由學校報省教育廳主管畢業生調配部門批準,将其戶口關系和檔案轉至家庭所在地,按社會待業人員處理。
第二十七條 畢業研究生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就業。并須按規定期限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理者學校将其人事檔案、戶口關系轉到其來源省。未取得畢業資格的研究生,學校不負責推薦就業。
第八章 延期畢業與提前畢業
第二十八條 碩士研究生的學制為三年,博士研究生的學制為三年。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應當努力在規定期限内完成學業,一般不得延長學習期限。特殊情況需延長學習期限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導師同意,學院審查後,報研究生處批準。碩士研究生累計延長學習期限不得超過一學年,博士研究生累計延長學習期限不得超過兩學年。
第三十條 研究生提前達到畢業要求的,經學校考核批準,可以提前畢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就業。要求提前畢業者,須本人提出提前進行論文答辯的申請,經導師同意,學院審核,報研究生處批準後才準予辦理提前畢業的有關手續,并在學校進行畢業生資格審查前向研究生處提出提前派遣申請。要求提前畢業者,每年十月份在研究生處辦理手續。
第三十一條 提前畢業者,學校不補發後期的研究生課題經費和導師津貼,研究生可參與各類評優活動。延期畢業者,延長學習期限的時間不算學制,學校停撥研究生和導師費用,研究生不參加各類評優、評獎,但須參加各類考核。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二○○七年八月一日起執行。本條例中的規定如與上級有關部門頒布的文件相沖突,按上級有關文件執行。以前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2003网站太阳集团研究生處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
主題詞:2003网站太阳集团 研究生 學籍管理 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