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辦法

2023年09月14日 10:54  點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高校教師履職履責行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弘揚新時代高校教師道德風尚,建設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紮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高校教師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資格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教育部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等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本實施辦法所稱高校教師是指公辦、民辦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的教師。

第三條 對高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理,應當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适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确鑿、定性準确、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處理種類和适用


第四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處理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

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幹部選任、申報人才計劃、申報科研項目等方面的資格。對于擔任研究生導師的,還包括限制招生、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導師資格的處理。

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依據《教師資格條例》撤銷教師資格。是中共黨員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條 處分和其他處理的期限: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期限為24個月;取消資格的處理執行期限不得少于24個月。

第六條 兩人及以上共同違法違紀,需要給予處理的,按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分别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在兩人及以上的共同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隐匿、僞造、銷毀證據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員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理:

(一)主動交代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的;

(二)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

(三)檢舉他人重大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情況屬實的。

第九條 教師主動交代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或者免予處分。

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理。應當給予警告處分,又有減輕處分情形的,免予處分。

第三章 違規行為及其适用的處理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其他處理、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的;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四)違反教育教學紀律,不認真履行教育教學工作責任的;

(五)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的;

(六)組織或要求學生從事與教育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等無關事宜的;

(七)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或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的;

(八)利用學術權力謀取學術資源、頭銜、職位,利用教學科研活動為個人、親屬、朋友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九)買賣、代寫論文或項目申請書,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的;

(十)違反獎勵、專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和論文發表規範的;

(十一)導師指導學生不力,對學位論文把關不嚴,導緻出現問題論文,尤其是學位論文存在抄襲、剽竊、造假、買賣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十二)通過弄虛作假或采取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研活動審批,獲取科研項目、經費、獎勵、榮譽、職務職稱等的;

(十三)違反科研道德和科技倫理等不端行為的;

(十四)在招生、考試、推優、保研、就業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十五)假公濟私,擅自利用學校名義或校名、校徽、專利、場所等資源謀取個人利益的;

(十六)歧視、侮辱學生,用簡單粗暴态度對待學生,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給學生身心造成嚴重傷害的;

(十七)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有任何形式的性侵、猥亵、性騷擾學生行為的;

(十八)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财物,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遊、娛樂休閑等活動,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的;

(十九)诋毀、侮辱、謾罵、毆打家長或學校教職員工的;

(二十)其他違反高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和行為準則的行為。

第四章 處理權限及程序

第十一條 給予教師處理按照以下權限決定:

(一)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公辦學校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由教師所在學校或學校主管部門決定,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其中,由教師所在學校決定的,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應報同級人社部門備案。

(三)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由教師所在學校或者有關部門決定。其中,由教師所在學校決定的,報同級人社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

(四)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幹部選任、申報人才計劃、申報科研項目等方面的資格,以及對研究生導師采取限制招生、停止招生、取消導師資格等其他處理,由教師所在學校或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作出決定。

(五)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省教育廳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

(六)對擔任學校行政領導職務的教師的處理,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由有關單位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 對教師給予處理,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對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充分聽取學生、其他教師、家長代表等意見,做好證據保全工作,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為保證調查的公平公正,與當事雙方存在利害關系的調查人員應當回避;

(二)将認定的事實、拟給予的處理種類和處理依據告知被調查教師,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并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複核,記錄在案,同時當事各方均不應公開調查的有關内容。被調查的教師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采信。對拟給予降低崗位等級以上的處分,教師要求聽證的,拟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應當組織聽證;

(三)按照處理決定權限,作出對教師給予處理、免予處理或者不予處理的決定;

(四)處理決定單位印發處理決定書,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以及救濟途徑等内容;處理決定書在送達教師本人和有關部門時,應嚴格執行送達制度;

(五)将處理決定存入受處理教師的個人人事檔案。受處理教師是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民主黨派成員的,按照規定将處理情況通報有關部門或單位。

第十三條 教師在接受調查處理期間,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可以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由所在學校或學校主管部門暫停其工作。

第十四條 教師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複核、申訴。

第五章 處理結果使用

第十五條 受到取消資格處理或警告處分的,在受處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為優秀等次。

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确定其工資待遇,年度考核不得确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降低崗位等級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

對同時在管理和專業技術兩類崗位任職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時,應當同時降低兩類崗位的等級,并根據違反職業道德的情形與崗位性質的關聯度确定降低崗位類别的主次。

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學校的人事關系。

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第十六條 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七條 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第十八條 實習或見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受到處分的,應定為實習或見習不合格,處分期内學校不得與其簽訂聘任合同。

第十九條 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獲得的經濟利益,必須予以清退或上繳。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謀取的獎勵、榮譽稱号,或在取得獎勵、榮譽稱号後有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情節嚴重的按管理權限由相關部門取消其相應的獎勵、榮譽稱号,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響。

第六章 處理解除

第二十條 教師受開除以外的處理,在受處理期間有悔改表現,且沒有再出現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理期滿,經原處理決定單位批準後解除處理。

教師在受處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個人記功以上獎勵的,經批準後可以提前解除處理。

教師在受處理期間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處理期滿後,自然解除處理。

第二十一條 處理解除後,考核、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受原處理的影響。但是,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複受處分前的崗位等級和工資待遇。

第二十二條 對教師的處理,在期滿後根據悔改表現予以延期或解除,處理決定和處理解除決定都應完整存入個人人事檔案及教師管理信息系統。

第七章 監督與問責

第二十三條   高校師德師風建設情況納入高校年度綜合考核、黨委書記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教育督導考核等體系。高校要嚴格落實師德師風建設主體責任,建立完善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牽頭部門明确、院(系)具體落實、教師自我約束的工作機制。黨委書記和校長是抓師德師風建設的第一責任人,院(系)行政主要負責人和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師德師風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黨委教師工作部要統籌師德違規懲處工作,協調學校相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對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督促處理決定落實。

第二十四條 高校師德師風建設要堅持權責對等、分級負責、層層落實、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原則。對于相關單位和責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職責權限和責任劃分進行問責:

(一)師德師風制度建設、日常教育監督、輿論宣傳、預防工作不到位;

(二)對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排查發現不及時,從業查詢制度執行不到位,或對已發現的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或推诿隐瞞、拖延處理、拒不處理;

(三)對已作出的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整改不徹底;

(四)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多發或因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五)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二十五條 教師出現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所在部門或院(系)行政主要負責人和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需向學校分别做出檢讨,由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進行問責。

第二十六條  教師出現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學校需向上級主管部門做出說明,并引以為戒,進行自查自糾與落實整改。學校反複出現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分管校領導應向學校做出檢讨,學校應在上級主管部門督導下進行整改。

第二十七條 高校要加強對本實施辦法宣傳、執行、落實情況的檢查、監督,主動向社會公布監督方式,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本校師生和全社會的監督。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高校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本實施辦法制定本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的實施細則,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和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未盡事宜和高校其他人員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按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規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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